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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录 首页 > 产品展示

时间: 2025-08-20 15:51:06 |   作者: 产品展示

  进入 8 月份,我市正值夏季高温、汛期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面临诸多坏因。高温天气轻易造成电气设备设施老化、故障增多,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汛期强降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建筑施工、轨道交通等企业造成威胁; 同时第三季度也是旅游旺季,人员流动大,旅游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压力增大。各单位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本期《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录》重点选取了近年同期我市和国内的典型事故案例,请各区、各部门迅速传达到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同时,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牢固树立“红线”“底 线”意识,超前研判、超前谋划,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多措并举,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上合峰会顺利召开。

  2024年8月上旬某日,四川某一商业综合体负五楼19#污水井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7万余元,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缺失。施工负责人未在岗、监护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操作规程要求规范作业,施工现场未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救援人员在未佩戴应急救援装备情况下实施救援。

  2.发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高温湿热天气集水井存在硫化氢中毒的风险上升,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外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作业现场配备和使用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3.吸取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监督管理不深入。属地主管部门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中,未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虽多次对该综合体进行安全检查,均未深入该综合体负五层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发现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有缺漏的问题;开展商贸服务领域涉有限空间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未起到实际效果。

  2024年8月下旬某日,云南某纸杯厂仓库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引燃周围纸杯、塑料等可燃物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806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73 万余元,多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经营人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经营期间,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不足,未能在火灾初期阶段开展有效扑救,导致蔓延扩大成灾。

  2.起火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器材设施,火灾发生后不能够实现有效灭火、控火。防火分隔不到位,耐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起火场所为简易钢结构厂房仓库,场所内用低矮墙体、彩钢瓦等对仓库和车间进行分隔,不足以在火灾发生后实现有效分隔。

  3.属地有关部门消防管理失职失责。主管部门在打通“最后一公里” 上存在堵点,未到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存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深、不细、不实的问题,未曾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2024 年 8 月上旬某日,我市某学校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实施工程单位通过高空作业车运送砂石料收尾阶段,高空作业车出现故障,一名作业人员蹲在五楼窗台外沿处做维修过程中发生坠落,造成1人死亡。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名相关负责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危险作业无防护。作业人员在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蹲在五楼窗台外沿维修发生故障的高空作业车,失稳从距地面15.6米的五楼窗台上坠落,最后导致悲剧发生。

  2.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虚设。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不足,未将机械故障应急处置措施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二是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依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安全。

  3.层层把关、层层失守。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对进场实施工程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理单位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024年8月中旬某日,我市某五金制造厂院内钢结构厂房维修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一名作业人员踩踏彩钢板行走时,因彩钢板承重力不足,致使其从 6 米高的罩棚屋顶坠落死亡。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30万元,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近60万元,涉事自然人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作业过程中擅自将安全带挂钩从安全绳上摘下,在缺少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钢结构和彩钢板上行走,导致其自高处坠落。

  2.责任单位违法发包。责任单位违法将钢结构厂房维修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双方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是不是具备相应资格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现场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罩棚铺装彩钢板作业进行经常性检查,以致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持续存在。

  2024年8月下旬某日,我市某住宅项目,3 名工人对下水管道做维修,在地下车库风机房南侧外墙上采用水钻机铣孔作业时,水钻机的金属钻头触及墙外地埋的两根电缆,造成1名工人触电身亡。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28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作业人员风险意识不足,盲目施工。作业人员在未提前确认墙壁 外地埋电缆分布的情况下,使用水钻机对外墙进行铣孔作业时因钻头触碰带电的地埋电缆导致发生触电。

  2.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实施工程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使用水钻机铣孔作业前未排查作业风险,未确认地下管线分布,未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未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总包单位落实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分包单位的生产工作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察觉缺陷及时督促整改;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健全事故报告机制,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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